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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车树桢与李丽丽、秦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树桢,李丽丽,秦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车树桢,居民。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被告李丽丽,居民。被告秦福忠,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车树桢与被告李丽丽、秦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车树桢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树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树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柏 岩审 判 员  李运生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