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44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齐某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纪付刚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何凌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