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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存刚与姬长旭、申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存刚。委托代理人:邵兆乾,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长旭。被告:申桂荣。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张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存刚诉被告姬长旭、申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存刚的代理人邵兆乾,被告姬长旭、申桂荣代理人申忠和、张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被告姬长旭、申桂荣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夫妻共有的成房权证成武字第××号房产卖给原告,房屋价格为15万元,原告于当日将房款支付给二被告。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原告交款后,多次催促被告交房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办。请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将成房权证成武字第××号房产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答辩称,涉案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12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2年7月11日原告防止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偿还义务,要求被告以房产转让的形式作为履约担保,2012年7月17日被告已经将借款全部偿还原告。即使合同成立显示公平,法院应当予以撤销。经审理查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被告姬长旭、申桂荣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夫妻共有的成房权证成武字第××号房产卖给原告,房屋价格为15万元,原告于当日将房款支付给二被告。原告交款后,多次催促被告交房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本院认为:原告王存刚与被告姬长旭、申桂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二被告收到原告的房款后,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以房产转让的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已经将借款全部偿还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姬长旭、申桂荣将房权证号为成武字第××号房产一处交付给原告王存刚,并协助原告王存刚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时增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