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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祥武与陈雪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前山拆迁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武,陈雪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前山拆迁工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郑祥武,男,194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1陈雪英,女,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江小金、黄翔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2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小洪,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3福州市仓前山拆迁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柯李昶,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华、黄超梅,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祥武与被告陈雪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前山拆迁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