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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姜东方、姜立洪、姜秀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姜东方,姜立洪,姜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前店口村。负责人刘严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东方,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姜立洪,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姜秀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胶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