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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梁某某,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华山镇。被告陶某某,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汶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