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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于垂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垂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230号原告于垂传,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张晓晨,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光大国际金融中心)机构代码:26457704-9。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邢枫,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垂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垂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9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红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