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与李化雪、原审被告新乡市亚通外墙保温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李化雪,新乡市亚通外墙保温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君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化雪。委托代理人周湘峰,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新乡市亚通外墙保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全,男。上诉人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化雪、原审被告新乡市亚通外墙保温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新乡市万宏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退还。审 判 长 朱光民审 判 员 蒋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