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仙居县升大纸箱厂与仙居县昌泰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升大纸箱厂,仙居县昌泰工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997号原告:仙居县升大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张巧珍。被告:仙居县昌泰工艺厂。负责人:周泽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升大纸箱厂与被告仙居县昌泰工艺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升大纸箱厂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居县升大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仙居县升大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郑慧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