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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茜诉被告林昭源、彭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茜,林昭源,彭秀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296-1号原告李茜,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昭源,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彭秀芳,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林林,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茜诉被告林昭源、彭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是关于船舶买卖的纠纷案件,属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本院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茜的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6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 判 长  曾昭胜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人民陪审员  甘雯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