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叶××与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24日,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申请再审称:法院原审以申请人已经领取全部工程款的证据不足;实际工程量要大于2700平方米。所以要求撤销(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足以证明工程款已经结清,申请再审人虽申请对工程量予以鉴定,但在规定期限内未预缴鉴定费,应由申请再审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庄亚平审判员 刘德远审判员 江早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