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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谢峰与孙士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峰,孙士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1号原告谢峰。被告孙士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峰诉被告孙士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国强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