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朱优额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朱优额,王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特字第50号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裘村镇振兴路***号。代表人:徐亚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杰,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裘笔锋,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朱优额,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王吉存,农民。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原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裘村信用社)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王凯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1年1月18日,申请人与借款人肖剑萍、被申请人朱优额、王吉存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朱优额、王吉存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0幢103室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为借款人肖剑萍自2011年1月18日至2013年1月17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本金90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利率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当日,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抵押承诺书》一份,承诺为借款人肖剑萍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次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奉化市字第2011-5**号]。2012年1月19日,借款人向申请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借据约定按月利率7.927‰计算利息,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1月16日。当日,借款人肖剑萍的妻子卓秋儿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一份,愿意为借款人肖剑萍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肖剑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卓秋儿未履行共同还款义务,俩被申请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朱优额、王吉存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0幢103室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9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本金900000元自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裁定生效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朱优额辩称,对申请人提出的借款事实以及该笔借款以位于奉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0幢103室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向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事实均无异议。被申请人王吉存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肖剑萍向申请人借款900000元以被申请人朱优额、王吉存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0幢103室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对俩被申请人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优额、王吉存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金钟小区10幢103室的抵押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9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本金900000元自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裁定生效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申请人朱优额、王吉存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印孟娜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