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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与姚启会、杨刚、郑建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姚启会,杨刚,郑建红,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戴先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友,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光弘,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启会。被告杨刚。被告郑建红。被告XX。被告郑建红、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与被告姚启会、杨刚、XX、郑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