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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丛志与田永胜、刘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13号申请人:徐丛志,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田永胜,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灏,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兰山区。申请人徐丛志与被申请人田永胜、刘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田永胜驾驶的鲁QLXX**号轿车一辆(保全金额:7万元),被申请人刘灏驾驶的鲁Q3XX**号福田牌货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田永胜驾驶的QLXXXX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灏驾驶的鲁Q3XX**号福田牌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