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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马国铭与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铭,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初字第15号原告马国铭。委托代理人康春梅。被告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韩少武。委托代理人许东。第三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山。原告马国铭诉被告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赵志伟审 判 员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