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1号原告唐某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邱世明,重庆市梁平县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安斌代理审判员 张 驰代理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