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郭垂芳、扶丽敏与扶平、郭利平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垂芳,扶丽敏,扶平,郭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郭垂芳,男湖南桂东县人。申请人扶丽敏,女湖南桂东县人。被申请人扶平,男,湖南桂东县。被申请人郭利平,女,湖南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郭垂芳、扶丽敏与被申请人扶平、郭利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郭垂芳、扶丽敏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扶平、郭利平一套房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垂芳、扶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扶平、郭利平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