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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剑飞诉被告张瑞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剑飞,张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清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任剑飞,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峰,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任剑飞诉被告张瑞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任剑飞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剑飞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剑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剑飞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