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姬某某,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被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抗战路**号平房**号。权利人姬登科依据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7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正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