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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生原与程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原,程静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尖民初字第738号原告赵生原,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程静武,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原告赵生原与被告程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荣俏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生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静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生原诉称,2012年1月16日被告找到原告,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并承诺从2012年3月开始分期还款,到2012年年底还清,并写下欠条肆张。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还钱。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都不接电话,到被告家中寻找,也被告知被告已多日不在家,躲的不见,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2012年1月16日借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程静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程静武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1月16日向原告赵生原借款113500元。并书写借条四份,载明:”今借到赵生原人民币贰万叁仟伍(23500)利息1分,5月份还款,到期还了款可以不计息。借款程静武2012.元.16”、”今借到赵生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利息1分,到2012年年底还完可以不计息。借款人:程静武2012.元.16日”、”今借到赵生原人民币伍万元正(利息1分),如果到2012年底还完可以不记息。借款人:程静武2012.元.16”及”今借到赵生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利息1分,如到2012年12月还款可以不计息。借款人:程静武2012.元.16日”。该借款被告程静武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款条四张及原告赵生原庭审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程静武向原告赵生原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13500元的事实,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如期归还,并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静武偿还原告赵生原借款人民币1135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程静武支付原告赵生原本金113500元从2012年1月17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程静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