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桂礼因与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礼,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礼,男,1955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峰,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桂礼因与被上诉人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周云���代理审判员 刘 艳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