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9日,住鹿邑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4日,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永连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