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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吴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吴静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负责人:孙骁侠。委托代理人:俞剑浩,该单位员工。被告:吴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被告吴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静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吴静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