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唐永平、张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唐永平,张于,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汪吉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邰银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培,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劲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永平,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于,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辉盛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吉全,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太和县。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