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抗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3-12-13
案件名称
袁勤生与庞仲雍、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勤生,庞仲雍,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抗字第76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勤生。被申诉人(一审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庞仲雍。一审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亮,董事长。申诉人袁勤生因与被申诉人庞仲雍、一审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 抒审判员 李桂顺审判员 王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