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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常胜利申请执行李国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胜利,李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常胜利被执行人:李国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400号带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珍冀DGZ6**号越野汽车一辆。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