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常胜利申请执行李国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胜利,李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常胜利被执行人:李国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400号带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珍冀DGZ6**号越野汽车一辆。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