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武法龙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郑华军与郑炳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军,郑炳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韶武法龙民初字第76号原告:郑华军。被告:郑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军诉被告郑炳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华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郑华军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露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