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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书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