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冷志忠与陈子兴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志忠,陈子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冷志忠。被告:陈子兴。原告冷志忠与被告陈子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耀中独任审理,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子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志忠诉称:2012年,被告家里一幢三楼三底房屋由原告施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合计173455元,已支付133000元,余款40455元未支付,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就余款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04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子兴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欠款的事实。被告陈子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家里一幢三楼三底房屋由原告施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合计173455元,已支付133000元,余款40455元未支付。2013年5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余款2013年6月中旬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就余款一直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资款经双方确认,被告应按欠条确定的数额支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支���原告工资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子兴支付原告冷志忠工资款404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被告陈子兴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