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元国与邓全学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国,邓全学,邓万明,耿自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国,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全学,男,1947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邓万明,男,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自让,男,1957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元国申请执行邓全学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全学三人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