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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杜抒雅与杜卫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抒雅,杜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03号申请执行人杜抒雅(又名杜若初),女,201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卫峰,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抒雅与被执行人杜卫峰抚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杜抒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杜抒雅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80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