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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甄某甲与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甲,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某乙,1972年8月2日,农民。本院在审理甄某甲诉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