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高智勇与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智勇,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高智勇,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子午路9号。法定代表人龚秋君,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智勇与被告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智勇以双方自行结算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智勇以双方自行结算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撤诉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高智勇负担。审 判 长 夏赞忠人民陪审员 李启兰人民陪审员 伍贤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