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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335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瑞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九日书记员  高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