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黎树源诉杨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树源,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94-1号申请执行人黎树源,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明,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黎树源与被执行人杨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9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补偿款67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建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379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彭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