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21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