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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21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