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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34号原告:陶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沟工作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健,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沟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郑少文,无为县姚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