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桥商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江苏鑫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徐福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徐福强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桥商初字第0124号原告江苏鑫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正泉。委托代理人张驰。被告徐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福强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雅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