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委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学义,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上汽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8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8171号民事判决确认,陈学义支付上汽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610.45元、利息1923.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1.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学义外出做工下落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81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