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春林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迁安市人。1983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强奸妇女、流氓罪被原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2013年8月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及2013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从陌生人手中非法购进药品并在其经营的迁安市永宁保健品内对外销售。2013年5月14日,迁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田某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其尚未销售的4种31盒药品进行了查扣,其中查扣的9盒左炔诺孕酮片(生产厂家标识为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010061)。经迁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该药品非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药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扣的假药清单及照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协查药品真伪的复函等相关书证、原迁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子良审判员 徐 富审判员 耿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凯勋第2页第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