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3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诉马×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马×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150号原告黄×,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马×1,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原告黄×与被告马×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世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黄×与被告马×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1年7月10日生育一男孩马×2。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婚后因与公婆关系不睦,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0年11月起因公公不让我在家中居住而分居至今,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马×1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并无明显矛盾。原告与我父母关系确有不和。双方在共同生活中避免不了产生、遇到矛盾,但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今后愿与原告进行沟通,缓和、化解家庭之间、双方之间矛盾,希望我们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1年7月10日生育一男孩马×2。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原告与公婆关系不睦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与原告进行沟通、消除误解、缓和化解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明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扶助,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婚后虽因故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与原告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及家庭关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双方和好做努力,共同搞好夫妻及家庭关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