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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仇才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仇才敏,程劲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73号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海涛,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云,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仇才敏,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被告程劲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才敏、程劲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