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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戴勇勇与李新永、俞丽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勇勇,李新永,俞丽燕,胡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戴勇勇。被告:李新永,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住仙居县官路镇石井村临石路**号。被告:俞丽燕。被告:胡建勇。原告戴勇勇与被告李新永、俞丽燕、胡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勇勇、被告胡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永、俞丽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告诉称:被告李新永、俞丽燕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3日,被告李新永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胡建勇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与被告李新永口头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李新永仅支付一个月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和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李新永、俞丽燕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3200元(已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3年10月22日,以后另算);二、判令被告胡建勇对被告李新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李新永辩称:被告担保事实,借条上保证人的字是被告签的。借款的本金是60000元,有没有利息被告不知情,希望借款人归还借款。被告李新永、俞丽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3日,被告李新永向原告戴勇勇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胡建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被告李新永与被告俞丽燕系夫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被告李新永、俞丽燕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09年12月23日,原告戴勇勇与被告李新永之间的自然人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虽然该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案借款系被告李新永、俞丽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原告戴勇勇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李新永、俞丽燕共同归还借款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与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1.5%,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胡建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新永、俞丽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勇勇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胡建勇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戴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戴勇勇负担530元;由被告李新永、俞丽燕负担650元,被告胡建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玲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