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郑英文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公司执行裁定书638-3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英文,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638-3号申请执行人郑英文,男,汉族,住泸县嘉明镇。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郑英文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2013)泸泸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仁和支行账号2302324119021714236的存款29万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