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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省东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55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东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波涛制衣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织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东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局长。原审第三人深圳波涛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朝君。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南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瑞枝,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四川省蓬溪县织绸厂。法定代表人何清权。上诉人广东省东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因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2011)深中法执监字第106号的复函》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264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深市监注函(2011)29号《关于对(2011)深中法执监字第106号的复函》,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院(2011)深中法执监字第106号函的答复,本院函的目的是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工商决(1999)2号行政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深圳市市场监督局作出的复函是经查询档案后,对其自己作出的深工商决(1999)2号行政决定具体内容的证明,不是作出的新的变更登记行为,也不是针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复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上诉人系深圳市波涛制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其债权,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的深工商决(1999)2号行政决定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之后,经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