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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春香等与王思仑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香,郭立雨,王凯庆,景玉玲,王思仑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339号原告王春香,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郭立雨,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一兵(王春香之夫,郭立雨之父),男,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王凯庆,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景玉玲,女,1964年3月1日出生。被告王思仑,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香、郭立雨(以下分别称姓名,并称二原告)与被告王凯庆、景玉玲、王思仑(以下分别称姓名,并称三被告)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玉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春香、郭立雨,王凯庆、景玉玲,王思仑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王凯庆和景玉玲系夫妻关系,王思仑系二人之子。王春香与郭立雨系母子关系。2012年ll月,二原告曾起诉王思仑,要求确认二原告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一、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二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王凯庆、景玉玲、王思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二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已生效判决未明确该套房屋的哪些部分由二原告使用,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X号房屋的面积较大的主卧室归二原告居住使用。三被告辩称:二原告已于2012就相同的事实理由提出过诉讼,法院也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现二原告就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审理查明:王春香与郭立雨系母子关系;王思仑系王凯庆、景玉玲夫妇之子;王凯庆与王春香系兄妹关系。王凯庆、王春香之父母王殿臣、李淑慧夫妇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王凯明、王凯庆、王春梅(已去世)、王春香。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平房8巷5排l号房屋原为王殿臣承租的自管公房。1996年8月17日,王凯庆代王殿臣与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地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居民房屋折迁安置补助胁议书》,主要内容为:家庭在册人口9人,应安置人口9人,分别为王殿臣、李淑慧、王春香及其子郭立雨、王凯明及其妻女、王凯庆及其妻;安置房屋共三套,分别为X号房屋和一居室房屋两套(期房)。协议签订后,王殿臣承租了X号房屋,王凯明、王凯庆分别承租了另外两套一居室安置房屋。2009年,王殿臣去世。2010年10月27日,李淑慧与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化工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李淑慧以成本价购买X号房屋,总价款为33787元。2010年12月l7日,李淑慧取得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2月16日,李淑慧与王思仑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约定李淑慧将X号房屋赠与王思仑。后李淑慧与王思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思仑名下。2012年,李淑慧去世。同年,二原告将王思仑诉至本院,要求本院确认二原告对X号房屋享有使用权。本院一审认为,二原告作为拆迁安置人口对X号房屋享有使用权,故判决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思仑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思仑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原告与三被告仍未能就X号房屋的各房间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另查,X号房屋为两室一厅,建筑面积为58.27平方米;较大的居室面积约为10平方米、朝南,较小的居室面积约为8平方米、朝北;房屋有一个阳台、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具有既判力。法院终审判决已经认定二原告对X号房屋享有使用权,但二原告与三被告对X号房屋的具体使用方式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二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对X号房屋的某一居室享有使用权,合法有据,本院可予以支持。具体的居住方案,本院将参照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等因素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王春香、郭立雨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的次卧室(面积较小的卧室)享有使用权,该套房屋的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归原告王春香、郭立雨和被告王思仑共用。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春香、郭立雨负担15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思仑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