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文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滕明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亚涛,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系信用社职工)。被告:胡文惠,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文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张小林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