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青与被执行人陈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66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855元。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履坦路18号胭脂山庄B栋3单元3层2号房屋。(武房权证昌字第20110085**号,建筑面积:99.4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7.6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