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廊坊华昌木业有限公司与季康、黄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华昌木业有限公司,季康,黄凤森,徐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527-1号原告廊坊华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杨宝来。被告季康,系北京博盛康建材商店业主。被告黄凤森。被告徐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华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康、黄凤森、徐拥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廊坊华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丽娟审 判 员 李博亮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欢欢 百度搜索“”